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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市安〔2022〕6號
各縣(市、區)安委會,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安委會,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衢州市生產安全事故領導到場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衢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2年4月1日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處置工作,進一步壓實領導責任,推進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 708 號)、《浙江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浙委辦發〔2018〕50號)等規定,結合衢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含智造新城、智慧新城,以下簡稱“兩城”)發生在工貿(包括煙花爆竹、危化品、工礦商貿)、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道路運輸、城鎮燃氣、特種設備、漁業、旅游等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
行業主管部門已制定出臺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領導到場制辦法的,按原辦法執行。
二、到場對象
(一)發生1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3人以上輕傷的生產安全事故,屬地鄉鎮(街道)、工業園區分管領導,“兩城”應急管理和行業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必須到場。
(二)發生2人重傷或可能造成較大風險的生產安全事故,縣級應急管理和行業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屬地鄉鎮(街道)、工業園區主要領導,“兩城”應急管理和行業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必須到場。
較大風險事故,是指涉險10人以下或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下的事故。
(三)發生1人死亡或3-5人重傷,或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生產安全事故,縣級政府分管領導,縣級應急管理和行業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兩城”管委會分管領導、市應急管理和行業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必須到場。
重大風險事故,是指涉險10人以上50人以下、緊急疏散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的事故。
(四)發生2人死亡或6-9人重傷,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風險的生產安全事故,縣級政府主要領導,“兩城”管委會主要領導,市應急管理和行業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必須到場;市政府分管領導必須到場。
特別重大風險事故,是指涉險50人以上、緊急疏散3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擴散性、區域性、系統性危害的事故。
(五)發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市政府主要領導必須到場。
(六)以上五種情形,上級領導到場的,下級有關領導應當到場。
(七)生產安全事故存在擴大可能的,可提級到場。
三、到場時間
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各應到場對象須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四、流程職責
(一)通知到場。屬地鄉鎮(街道)、工業園區、應急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人民政府(含“兩城”管委會)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根據本規定,報請相關領導趕赴事故現場。
(二)到場職責。相關領導到場后,立即指揮、協調現場處置工作,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后續辦理。到場領導現場交辦有關工作后,各相關單位要抓好落實,并及時將進展情況反饋至同級安委辦。各級安委辦要加強指導,做好跟蹤督辦。
五、其他要求
(一)實行AB崗制度。各有關單位(部門)應建立并實行領導到場AB崗工作制度,如確有特殊原因AB崗都無法到場的,應授權相關人員代為到場。
(二)落實專人專責。屬地行業主管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領導到場制工作,全面做好工作開展情況交流、資料收集整理等常態化工作,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三)加強督查通報。各級安委辦應定期通報領導到場制落實情況,對不按規定執行領導到場制的,將予以安全生產問責。
本辦法由衢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衢州市生產安全事故領導到場制實施細則
附件 衢州市生產安全事故領導到場
到場領導 | 1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3人以上輕傷 | 2人重傷或可能造成較大風險 | 1人死亡或3-5人重傷,或可能造成重大風險 | 2人死亡或6-9人重傷,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風險 | 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傷 | |
鄉鎮級 | 屬地鄉鎮(街道)、工業園區分管領導 | √ | √ | √ | √ | √ |
屬地鄉鎮(街道)、工業園區主要領導 | √ | √ | √ | √ | ||
縣級 | 縣應急管理和行業主管部門分管領導 | √ | √ | √ | √ | |
縣應急管理和行業主管部門主要領導 | √ | √ | √ | |||
縣政府分管領導 | √ | √ | √ | |||
縣政府主要領導 | √ | √ | ||||
“兩城” | “兩城”應急管理和行業主管部門分管領導 | √ | √ | √ | √ | √ |
“兩城”應急管理和行業主管部門主要領導 | √ | √ | √ | √ | ||
“兩城”管委會分管領導 | √ | √ | √ | |||
“兩城”管委會主要領導 | √ | √ | ||||
市級 | 市應急管理和行業主管部門分管領導 | √(“兩城”范圍) | √ | √ | ||
市應急管理和行業主管部門主要領導 | √ | √ | ||||
市政府分管領導 | √ | √ | ||||
市政府主要領導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