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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案
2021年8月26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基礎處執法人員會同富陽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位于富陽區東洲工業功能區1號路8號的浙江集思鋁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機加工車間使用起重機械設備未見相關安全警示標志;壓力測試和泄漏測試區域使用氬氣并設置儲罐,未設置危化品安全周知卡;使用氧氣、乙炔、氬氣鋼瓶區域未見危化品安全周知卡;鋁件拋光區域使用普通電器等問題。執法人員依法對浙江集思鋁業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整改指令書》(富應急責改【2021】JC60號),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對浙江集思鋁業有限公司立案調查。
調查查明,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構成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近日,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一起使用危險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案
2021年8月26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基礎處執法人員會同富陽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位于富陽區東洲街道學校沙村五星的杭州富陽華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油漆倉庫周圍有吸煙現象,氧氣瓶存放區域部分氣瓶無防傾倒設施,液化石油氣存放場所無安全設備設施。執法人員依法對杭州富陽華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整改指令書》(富應急責改【2021】JC63號),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對杭州富陽華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立案調查。
調查查明,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
近日,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一起未按規定對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案
2021年8月10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杭州市執法交叉檢查移送的線索,依法對位于杭州市濱江區建業路151號的慧而特(中國)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使用天然氣、液氧等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該企業未按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未按規定對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整改。市應急管理局以慧而特(中國)餐飲設備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規定對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為由立案調查。
調查查明,該單位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三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近日,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一起使用危險化學品未對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案
2021年8月12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基礎處執法人員會同蕭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位于蕭山區瓜瀝鎮梅林村的杭州精峰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使用甲醇等危險化學品進行生產,現場存放甲醇1.2噸、丙烷400公斤,未按規定對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執法人員對該企業下達了《責令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對杭州精峰實業有限公司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調查查明,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
近日,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條的相關規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一起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案
2021年7月30日,杭州市安全生產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對位于余杭區閑林街道的杭州厚聯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企業生產車間內工人謝某從事電焊作業,但未取得特種作業證。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執法人員對其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責令其限期整改。市應急管理局以杭州厚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為由立案調查。
調查查明,該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近日,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一起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案
2021年7月30日,杭州市安全生產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余杭區閑林街道的杭州兆曜工具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未對承租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效督促整改,未對承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協調、管理。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整改。市應急管理局以杭州兆曜工具有限公司涉嫌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為由立案調查。
調查查明,該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近日,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一起未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使用危險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案
2021年7月7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基礎處執法人員對位于桐廬縣桐君街道洋洲路108號的浙江國奧家具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其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油漆噴涂車間使用非防爆電氣設施等問題。執法人員對該企業下達了《責令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對浙江國奧家具有限公司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調查查明,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近日,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三萬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一起安全設備未定期檢測案
2021年6月13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遏重大專家會診活動移送線索,依法對位于富陽區里山鎮里山村的杭州冠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澆包未開展探傷檢測。當事人的行為涉嫌安全設備未定期檢測。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整改。市應急管理局以杭州冠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安全設備未定期檢測為由立案調查。
調查查明,該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近日,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一起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案
2021年6月9日,杭州市安全生產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杭州市富陽區靈橋鎮光明村的杭州華騰化工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廠區半露天堆場里儲存乙酸(冰醋酸),現場清點8桶(180KG/桶),約1.44噸。乙酸屬于第八類危險化學品,具有腐蝕性和易燃性,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針對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作出《責令整改指令書》,責令其立即整改。市應急管理局以杭州華騰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為由立案調查。
調查查明,該單位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近日,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陸萬伍仟元整(6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