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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安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為持續強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推動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切實達到“查處一起、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目的,全面營造安全生產領域學法、用法、遵法、守法的法治氛圍,市安委會辦公室將《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查處的1起涉嫌危險作業罪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浙江康金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涉嫌危險作業罪案。2021年6月3日,開化縣應急管理局會同開化縣公安局對浙江康金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303-倉庫(丙類)和兩只儲罐內存放有丙酮9075kg、乙醇27780kg、乙酸乙酯6120kg。經查,該公司未建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303-倉庫(丙類)和兩只儲罐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儲存條件。
浙江康金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簡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規定,且該企業儲存的乙醇、乙酸乙酯數量較大,儲罐附近有員工居住,具有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現實風險,已涉嫌危險作業罪。2021年6月30日,開化縣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2021年7月2日,開化縣公安局依法對浙江康金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盤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同日,開化縣公安局對盤某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以上1起典型案例,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后我市查處的首起涉嫌“危險作業罪”典型案例,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義。廣大生產經營單位要以案為鑒,始終堅持安全發展就是效益的理念,自覺開展企業風險普查,切實抓好隱患自查自改,不斷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地各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始終堅持“檢查就是執法、執法就要嚴格、違法就要懲治”的原則,以“零容忍”的態度,持續強化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密切行刑銜接,堅決查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監管執法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過場,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高壓監管態勢,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防范各類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我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
衢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7月8日